汇票最后持有人持有未经前手背书转让的票据,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2025-12-14 19: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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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享有。
如果持票人持有的汇票前手未经背书的转让,可以认定此汇票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自已的权利,背书不连续,无法证明自己享有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只承认背书转让,不支持只交付不背书的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回答2:

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法第27条规定的是一般性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第31条是效力性规定,只要能证实合法取得票据,仍具有票据权利。以效力性规定为准。

回答3:

最后持有票据的人享有票据权利,提前是前手背书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