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依法应如何继承?

2025-12-17 18: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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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步步分析!
看张乙的财产,他的财产有4个人可以首先继承,即张甲,张甲之妻,张丙,张乙之妻(依据是继承法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子女、配偶),那么在本案中,张甲和张乙是同时去世,根据法律的规定,应推定长辈先死,即张甲先死,那么张甲死后,他的1.6万元开始发生继承,张乙作为张甲的儿子,应该一定份额,现如果张甲无父母,张乙无亲兄弟,那么张甲的1.6万,将平分给张甲之妻和张乙,就是一人8000元。此时张乙与其妻子的财产变为38000元,在减掉赠予张丙的2000,是36000元。

接着,张乙和张丙同时死亡,按照长辈先死的原则,继承开始。首先把夫妻共同财产分开(因为36000是张乙与妻子的,他死后只有一半能作为遗产,即18000)此时,张乙之母获得6000,张乙之妻获得18000+6000,张丙获得6000

这时才轮张丙的遗产,发生继承,由于他的父亲已死,又没有配偶和子女,那么他的遗产将由张乙之妻,就是他的母亲全部继承!即6000+2000(2000是上面提到获赠的钱)元全部继承。此事张乙之妻的财产达到了32000元。

到这里意味着,张乙的母亲对这32000元已经没有继承权,因为她不是张乙之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甚至根本不是继承人),现在这32000是张乙之妻的个人财产,只能由张乙之妻的父母,配偶,子女去继承,那么她的儿子丈夫都已经死亡,在假设她的父母也已死亡,那么张乙之妻也就没有了第一顺序继承人,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启动,即祖父母 外祖父母和亲生兄弟姐妹!假设张乙之妻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均已死亡,那么这32000元将平均分给她的兄弟姐妹,如果她只有一个兄长,那么这位兄长将继承全部的32000元。

最后的结论就是,在这次事故中张甲之妻获得6000元(张乙处继承)+8000元(张甲处继承)=14000元,张乙之妻的兄长获赠张乙之妻全部财产32000元。

回答2:

请问,题述张乙与其妻子拥有个人财产3万元是什么概念呢?究竟是共有,还是其中一个人个人所有?

在雪崩死亡事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推定张甲先死,张乙其次,张丙最后死。两个月后,张乙之妻死去。
张甲死亡时,发生一次继承,对于其个人财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张甲之妻(张乙之母)、张乙。按照法定继承,张甲的个人财产由张甲之妻(张乙之母)、张乙各分得50%。
张乙死亡时发生一次继承,对于其个人财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张乙之妻、张甲之妻(张乙之母)、张丙。各分得三分之一。
张丙死亡时发生一次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张乙之妻。
张乙之妻死亡时发生一次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张乙之妻的兄长丁。
因题述关于个人所有和共有不够明确,具体数额没有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