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在治国方略的设计上主张德法并举、德主刑辅.在儒家看来,道德与法律在治国中各有积极的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治国手段;但是德法有自身所无法弥补的缺陷和不足,需要对方的补充才能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德法必须结合统一起来,在德法互补的基础上的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成为儒家以及历代统治者的必然选择.德法并举对于我国当代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相统一的治国方略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