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 乙是一种无权代理的行为,但是甲事后的不在意构成默许,行为有效,丙等工人可以向甲请求支付报酬 ,甲乙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啊~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甭说,咱俩犯了同一错误。
BD啊,乙没权利的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可见,甲公司和乙之间的转包合同是无效的。甲公司作为建筑公司应该熟知相关法律规定,甲公司与乙签订合同,且乙在外以甲公司名义招工施工,应视为甲公司与乙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甲公司和乙之间就是典型的代理关系,而不是所谓的表见代理,乙的行为就是有权代理行为,所以,所产生的后果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应当支付报酬,乙并不直接向丙承担责任。如果乙的过错给甲公司造成损失,甲公司可以追偿,不过这层关系跟丙毫无关系。
我认为答案是BD,但认为不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来解释,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应该直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