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其实就是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后,直接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里对应“应纳税所得额”和相应的税率就可以了。
其实严格来说,这不是一种严谨的办法,因为这样算出来的含税收入再扣税后有时候和之前的那个“不含税”收入不符合,但是为了简化计算和征管,防止计算的时候数据迭代(就像以前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标准是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后来发现容易陷入循环计算,就直接用所得税申报表23行了)。
另外,考试的时候好像是给那个表的,可是你最好还是记一下,至少记住前4行,因为考试一般不会给出畸高的个人收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15号
2005年7月7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负担税款计算方法的请示》(京地税个[2005]2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