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命令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的规章、决定、指示。
2. 依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侦查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卫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安全。
3. 加强林区治安管理,维护林区的治安秩序,查处林区的治安案件和《森林法》 第39、42、43、44条规定的行政案件。
4. 预防森林火灾,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扑火队伍建设,保卫林业生产安全。
5. 加强联防队伍和护林员队伍建设,提高防火、防盗能力。
6. 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
7. 制定森林公安装备标准,参与编制森林公安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协调警用物资的调拔等工作。
8.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