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的确规定有:“买受人不退房的,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以上规定适用于:已书面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合同中也未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如何处理,并且支付了相应购房款的情况。
你所说的情况:1、只签订了认购协议还未书面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只交纳了首付款,并没有全额支付所约定的全部房款。
因此不存在多付购房款双倍返还的问题,如需继续履行协议,还应按照实际面积补足剩余购房款。如要求取消协议,可主张退还首付款及相应利息。(认购协议对此有约定的,依照协议约定执行)
如果能够登记领证,表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实际面积少于约定面积3%以内的,返还相应面积购房款;超过3%的部分双倍赔偿购房款。
约定的面积性质有争议的,按照交易习惯处理。
建议和开发商协商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绘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