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的渎职罪,秦代主要有:犯令、废令、不直、纵囚、失刑;汉代主要有:沈命、见知故纵。
关于渎职罪
1.贪赃罪
(1) 唐律中的贪赃罪
主要罪名包括:受财枉法,即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者。按其受财的多少量刑,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受所监临,即监临官受所监临财物,赃一尺笞四十,赃五十匹流二千里;监守自盗,监守自盗列为盗窃罪,主要是从行为方式的特点考虑的。但因其为官吏,所以加凡盗二等。
(2) 明、清时期的贪赃罪
明、清时期贪赃罪,从实际处罚来看,比唐律有所加重。监守盗,赃一贯以下杖八十,赃满四十贯即处斩。若是风宪官吏犯赃,加其余官吏罪二等。”
2.一般渎职罪
根据唐律的规定,一般渎职罪主要有:署置过限、刺史县令私出界、脱漏户籍、擅自兴造等。
大明律对各级官吏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凡有违反者,均给予惩罚。
3.司法渎职罪
主要罪名有:
(1)官司出入人罪
唐、宋时本罪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处罚采取反坐原则。
(2)断罪不依律
即断罪不详尽引用法律条文。
(3)主守不觉失囚
4.军事渎职罪
主要罪名有:
擅发兵、主将临阵先退、乏军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