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鉴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09年08月1日到2011年7月31日,现在你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3个月了,现在这个单位想辞退你,说你不合格。那么你可以要求该单位拿出相关的合格规定来,换句话说,怎样干就为合格了,如果该单位拿不出来还要辞退你,该单位依法需承担违约责任,你可以依法要求得到补偿。
你签的是两年的合同,试用期按规定是两个月,在两个月内公司只要能拿出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辞退你。但是目前是,明显已经过了试用期了,公司不能无故解除合同,除非你违犯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否则是无效的。你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去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实在不行可以打官司。现在劳动争议案件是法律援助项目是免费的。你可以要求到半个有的经济补偿。
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